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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采购体系全览

2026年06月26日 09:1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打印

   对于全部或部分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或赠款、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赠款,以及由世行管理、受益人实施的信托基金所资助的采购项目,世行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采购体系。本文旨在系统介绍世行在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采购中通常采用的主要方式及相关注意事项。

  常用采购方式
  ——国际竞争性招标。该方式的目的是将借款人的需求及时、充分地通知给所有合格且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并为其提供平等的投标机会。招标文件应明确拟签订合同的类型及相应条款。最常见的付款方式包括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可报销费用加报酬。后一种方式仅在特殊情况(如高风险或费用无法事先准确确定)下,方可获得世行接受。单个合同的规模与范围取决于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地点。对于包含多种不同货物和工程的项目,通常按不同设备或工程分别签订合同。若项目包含类似但独立的设备或工程,可将若干小包同时招标,以吸引更多公司参与。投标人可自行选择对单个合同包或多个类似合同包进行投标。所有单项及组合投标须在同一截止时间前递交,并同时开标、评标,从而方便借款人确定成本最低的投标方案。资格预审或招标公告应至少以英文、法文、西班牙文或借款人本国语言,刊登在借款人国内具有全国性发行的报纸、官方公报上,或国内外用户均可免费登录的电子门户网站上,同时须在线发布于联合国发展商业报。公告应预留足够时间,供潜在投标人获取文件、准备并提交投标材料。
  ——有限国际招标。该方式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开刊登招标公告、直接邀请投标人参与的国际竞争性招标,适用于供应商数量有限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采用时,借款人应从一份足够广泛的潜在供应商名单中发出邀请,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当供应商数量不多时,该名单应包括所有供应商。有限国际招标的评标不能使用国内优惠。
  ——国内竞争性招标。该方式是借款国国内公共采购中常用的竞争性招标程序,适用于从性质或规模上不大可能吸引外国厂商和承包商参与的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若要在世行项目中使用,须经必要审查和修改,以确保采购的经济性、有效性及透明度。当外国厂商因合同规模和金额较小、工程地点分散或工期过长、工程为劳动密集型,以及国内货物、工程及服务价格低于国际市场价格等对采购项目不感兴趣时,适合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方式。此外,当国际竞争性招标产生的管理或财务费用明显超过其优势时,亦可采用国内竞争性招标。招标文件可用本国语言编写,通常以本国货币作为付款币种。所有报价及合同授予应以到岸总成本(含所有税费)为基础。
  ——询价采购。该方式基于对若干供货商(货物)、承包商(工程)或服务提供商(非咨询服务)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通常要求至少3家报价以确保竞争性。它适用于采购有限数量的现货、标准规格的商品或简单小型工程。若收到的报价少于3家,借款人须向世行说明原因并取得不反对意见后方可继续。询价函应载明货物内容、数量、工程规范、交货(完工)时间及地点。报价可采用信函、传真或电子文件方式提交,评审原则与公开招标相同。
  ——框架协议采购。该方式是与供货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商达成长期协议,设定协议期内具体采购的条款和条件,采购时通常以事先同意的价格或下订单时经竞争/更新确定的价格为基础。当采购标准规格的普通货物、借款人时不时需要的简单非咨询服务、紧急情况下的小额工程时,框架协议采购可以代替询价采购和国内竞争性招标。该方式不限制国外投标人,期限最多3年,且须遵守国内竞争性招标的指导原则和程序。根据风险评估,需在采购计划中设定框架协议采购的最高金额(不得高于国内竞争性招标限额),并获世行同意。常用模式主要有3种,包括封闭式框架协议,即事先确定授标标准,与1个或多个供应商签约,协议期内不允许新供应商加入;两阶段封闭式框架协议,即第一阶段选定多个供应商,第二阶段在需要具体采购时邀请其竞争投标,将订单授予最低评标价者;开放式框架协议,即分两阶段,允许新供应商在第二阶段参与。
  ——直采。直采即无竞争(单一来源)直接签约。除非合同金额低于规定的直采限额(按风险评估和项目范围确定)且采购计划允许,否则借款人须向世行提交不采用竞争性采购的理由及依据,待世行审查并获得不反对意见后方可实施。适用情形包括:对现有货物、工程或服务合同进行续签,且证明进一步竞争无优势、续签价格合理;为与现有设备兼容,需从原供应商处采购标准化的零配件,但前提是原设备运行良好、新增品目数量少于现有量、价格合理、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所需设备具有专利性质,仅能从单一来源获取;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是确保设备、设施达到关键运行性能或指标的必要条件;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被世行承认的紧急状况等。
  特殊采购方式
  ——自营采购。采用该方式时,须设定自营采购最高金额并获得世行的不反对意见,同时须采用与第三方合同同等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检查程序。适用情形包括:施工和安装工程量无法事先确定;工程金额小且分散(位于偏远地区),有资格的公司不大可能以合理价格投标;需在不干扰日常运营的情况下施工安装;实施中外来干扰不可避免,风险由借款人承担更为合适;特殊非咨询服务(如航空测量、绘图)等。
  ——从联合国机构采购。在下列情况下,依照联合国机构自身采购程序直接采购可能更合适:主要用于教育、卫生等领域的小批量货物;当采购疫苗、药品、生物医疗设备时,供货商数量有限,且联合国机构是唯一有采购资格的;联合国机构作为承包商,或直接雇用小型承包商实施的简单小型工程;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被世行承认的紧急状况等。
  ——向中间金融机构和实体提供贷款的采购。当贷款发放给中间金融机构或实体(或其指定代理机构,如农业信贷机构、开发金融公司、基础设施开发基金),由其转贷给受益人作为子项目部分融资时,货物、工程和非咨询服务的采购通常由受益人按世行可接受的私营部门采购方式或商业惯例进行。若单个品目数量很大或大量相近货物可批量采购,则采用公开或有限的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若贷款资金转贷给公共部门受益人,或用于大型复杂合同,应考虑采用竞争性采购方式。中间金融机构应确保合同价格合理,必要时需聘请独立实体或审计机构。
  ——公私合作模式。该模式形式多样,如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特许经营或其他私营部门参与融资模式。若世行对公私合作模式项目提供资金,应采用贷款协定和采购计划中约定的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如特许权获得者对现有系统进行小规模扩张,则不适用公开竞争),世行可接受该公司采用自身采购程序,但须满足以下条件:公司不得向其母公司、关联公司或控股股东提供优先便利;采购程序能确保公平竞争,且效率、质量和透明度有保障。
  ——基于结果的采购。该方式又称基于产出的采购,可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或国内竞争性招标等竞争性招标形式。合同付款依据为可计量的产出。技术规范应当规定所需结果、产出及其计量方法;完成结果即意味着项目在质量、数量和可靠性方面达到预期。若产出达标,则按完成量支付;若不达标,则扣减保留金;在特定情况下,高质量产出可给予奖励。比如,设施设计、供货、施工(或改造/改建)、调试及运营维护的非咨询服务。
  ——社区参与的采购。为确保项目可持续性或实现特定社会效益,在选定项目中有必要请当地社区、居民或非政府组织参与土建工程及提供非咨询服务。同时,尽量采用当地技术工艺和材料。采购程序、技术规范和合同分包须获得世行接受。由社区实施的内容应在贷款协定中明确,并在采购计划或项目实施手册中详述并公示。若由社区直接采购或实施,可依据合格项目大致内容编制简化的采购计划。
  ——采用借款国自身采购程序。即采用借款国现有公共采购系统中的程序和方法,前提是世行认为这些程序符合规定。借款人可在世行批准的试点项目中尝试使用本国采购程序。
  (张舒慧)